据法院介绍,去年3月,刘某搭乘同事杨某的电动车下班回家,在行驶到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右转小轿车接触,造成刘某受伤。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杨某与王某负同等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王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7万余元。
小轿车驾驶员王某认为,杨某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提出对杨某驾驶的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杨某驾驶的电动车由电池动力驱动,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达到50.95KG,已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符合摩托车的标准,属于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驾驶属于机动车的摩托车在人行道上逆行,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过错程度明显大于王某。刘某自己对于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定,对于刘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杨某承担55%,王某承担35%,刘某自行承担10%。最后,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刘某共计21万余元。
根据2010年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