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7月23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陈丽娜)连日来,海口警方“重拳”出击严管严治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截至7月23日15时许,海口市公安全局共出动警力1667人,其中交警1167人,武警100人,边防60人,特警100人,各分局180人,市局其他单位60人。教育16560违法人,查扣172辆电动自行车。发放交规教育卡18486多张,交规提示贴11252多张,发放宣传单26384多张。发动社会志愿者604人参加整治行动。
海口交警提醒,很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抄近路,冒险选择逆向行驶,在发生事故后,后果往往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案例:2013年11月25日19时30分许,当事人时某彬驾驶琼A9XX74号普通低速货车沿药谷四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途经药谷二横路十字路口,右转弯进入药谷二横路由西往东方向行至海南椰园食品有限公司人行横道路段时,适遇当事人黄某生驾驶海口01XX42号两轮电动自行车从相对方向逆向行驶而至,导致普通低速货车前左侧部位碰撞两轮电动自行车前车头部位,造成黄某生受伤,经海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2月1日死亡。
根据海口交警的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结论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黄祖生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不遵守右侧通行而造成。
交警解析: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主要是:
1、当事人黄某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时某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黄某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时某彬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附:不文明交通行为曝光台
违法行为人姓名:王鹤松车牌号:海口346524
违法行为:逆向行驶违法时间:7月22日违法地点:和平天桥
违法行为人姓名:林莹车牌号:海口583667
违法行为:逆向行驶违法时间:7月22日
违法地点:国贸路段
附:电动车自行车“八不准”内容: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您,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
一、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
二、不准逆向行驶。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不准闯红灯。
五、不准搭载人数超过一人。
六、不准接打电话。
七、不准超限载物。
八、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