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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为电动汽车办“证” 山东将继续向国家申请

  2014-05-21 阅读:262

山东省经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所有小型电动车产品都无 标准,无法律地位,所以不能说哪类合法,哪类非法,而作为小型 电动车生产大省,山东会继续争取小型电动车分类管理,以“产 有标、车有牌、入有证、行有规、法有位”为思路,做到有堵有疏。

记者张冠超

小型电动汽车处境尴尬

“不能将小型电动车等同于‘老年代步车’,山东一些厂家的小型电动车技术水平其实已经很高了。”该负责人告诉记者,2013年,在工信部组织的短途纯电动乘用车摸底测试中,山东三家企业的产品进行了时速60KM/h 的正、侧面碰撞试验及63个强检项目检测,全达到了检测标准要求。

但负责人也坦言,因为处于政策真空状态,小型电动车的处境仍非常尴尬。“小型电动车是近年来市场自发形成的新门类,依据汽车产业政策规定,它不属于《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范畴,国家也未纳入《车辆生产企业级产品公告》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没有行驶路权,因而在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处于真空状态。”

我省多次申请分类管理

对于小型电动车的监管问题,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早在2010年,山东省就向国家发改委发函,提出申请将山东列为小型电动汽车试点省。此后的2011年3月,山东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确定向国务院申请将山东列为小型电动车试点省,并在当年6月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申请开展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试点工作的请示》。“在向中央积极递交申请的同时,山东省也在积极加强监管,2012年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开展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试点的意见通知》,对加强管理试点提出明确要求,2013年5月,省经信委又向工信部提报了《关于小型纯电动乘用车管理情况的汇报》,再次申请工信部加强对山东管理试点的指导,将山东列为小型电动汽车分类管理试点省。”

需按市场导向加强监管

“小型电动车监管应按照‘产有标、车有牌、入有证、行有规、法有位’的思路,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产品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管。”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从今年4月至今,对小型电动车的关注度空前提升,而工信部于5月6日在青岛召开的全国产业政策工作座谈会上,部党组成员朱宏任指出“要探索开展经济型电动汽车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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