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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展开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

  2012-04-21 阅读:332

12月14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对进入江苏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29号)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对进入江苏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企业有法人营业执照。

 

(二)领取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生产能力、质量管理和技术基础满足相关要求。

 

(三)产品整车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同时满足《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要求。

 

(四)对产品实施编码刻制。

 

二、备案程序

 

(一)企业填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申请表》,加盖企业印章,提供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首次申请备案时,企业需填写《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企业基本情况表》(含电子版),经所在市经信部门(外省市企业经所在省、市经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编码证明、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二)制作《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电子版、每个型号一份,此电子文档文件名以企业名命名,其中工作表以产品型号命名,以示区分)。

 

(三)省经信委组织评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产品准予备案,发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名单》。

 

三、有关规定

 

(一)一份有效检测报告(一年内、抽样、检测项目包括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附产品照片)可涵盖5至10个同类型车型,非简易款车型需提供技术参数检测报告。

 

(二)自受理之日(材料初审符合要求)起20个工作日评审完毕,发布备案名单。

 

(三)企业每次申请产品型号不超过20个。

 

(四)自2012年7月1日起,原《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名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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