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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动自行车上牌照拟新规定: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图)

  2017-08-02 阅读:10212
 【导语】:《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28日开始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征求意见建议。草案提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
 

 除规定的非机动车以外的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车是指,设计最大时速超过20公里,总质量超过40公斤。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28日开始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征求意见建议。草案提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将带牌销售,对已经购买上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之后将禁止上路。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也正在研究相关管理意见。

  未入目录电动车不得在京销售登记

  针对非机动车管理难题,自2014年就已经开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立法准备工作。与以往相比,草案主要规定了多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多层面、多角度的联合监管体系。明确工商、质监、公安、交通、城管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系统的非机动车监管制度。其中,工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进行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登记和路面通行进行管理。同时建立综合执法机制,确保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草案还强化源头管控,完善生产、销售管理制度。实施产品目录制度,未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北京市销售和登记。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标准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目录要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独轮车、自平衡车等不得上道路行驶

  草案明确非机动车登记种类及相关登记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明确非机动车注册、变更、外省市号牌登记及牌照换、补领等规定;推行电动车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

  草案进一步完善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安装的规定,要求上路行驶随车携带行驶证。此外,倡导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上路行驶佩戴头盔等。

  超标电动车将设置过渡期

  草案制订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政策。北京市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和本规定的电动二轮车实行过渡期政策,具体办法由北京市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质监、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过渡期内核发临时通行标识,并规范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

  草案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设定以下处罚规定:一是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是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是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处500元罚款;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罚款。四是使用非机动车牵引载人、载物装置;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非法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释疑

  为何此时出台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官网昨天公布的关于《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对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解释: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非机动车特别是有助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伴随非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非机动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标”上路、抢行、逆行等违法现象愈发普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

  一、现行非机动车登记模式不符合实际管理需求,新增车辆登记极少。北京市非机动车数量增长迅猛,但依法登记注册的数量却越来越少。非机动车登记存在登记网点少、往返路程远、销售车辆与登记车辆类型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市民登记上牌的主动性极低,亟需调整登记管理模式。

  二、生产、销售监管不到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方可生产、销售、通行,但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已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被生产、销售、购买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危害交通安全与秩序。交警路面管理时群众多表示:“政府让卖,为什么不让用?”使执法陷入尴尬境地。需要通过立法明确部门管理职责,从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加强监管。

  三、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车辆类型多,交通安全隐患大。北京市对于非机动车准予上路类型无具体规定。有的企业设计生产各种车辆和工具供市民上路使用,如电动滑板车、自平衡车、轮椅车等。这些车辆和工具在速度、制动等技术条件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车辆属性不明,在交通事故定责、赔偿等方面易引发争端,需要立法进行规范。

  四、非机动车违法规定不完善,管理依据不足。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虽然对非机动车的通行作出了规定,但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部分影响交通秩序、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如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拼装、改装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等。二是部分违法行为没有明确处罚主体及标准,如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违法行为等。对此,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

  对话

  外卖平台超标车设置过渡期

  记者:目前确实有部分外卖、快递车辆超标,禁行后是否会影响市民生活?

  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规定是从是否超标来说的,并不是从车辆的用途来说的,外卖、快递只是说它的用途,因此不会针对快递、外卖车作出规定。但是,目前的确是在这些领域,有相当一部分超过了国家标准,数量也比较大。这次一并纳入规章调整范畴。对这部分超标的车将设定过渡期,发一个临时通行标识,过渡期结束后这部分车辆将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待征求意见结束后也将进行设定。外地也有类似过渡期的规定,有的规定过渡期为三五年时间。

  记者:市民如何给电动车上牌?

  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车辆登记、上牌是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草案提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应当到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相关材料。作为一项便民举措,由销售企业代购买者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北京市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记者:如何判断车辆属于符合规定的范畴?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将对符合规定的车进行目录管理,并有公示制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消费者在北京市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北京市登记的,可以要求退货。

  记者:老年代步车是否纳入规范范畴?

  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老年代步车不属于一个概念,不属于非机动车立法范畴,不在此规定范围内。但是老年代步车中有相当一部分未经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准。老年代步车的相关管理意见,市交管局正在研究。

 
 

  记者:现在道路上,滑板车、自平衡车都有各自的用户,为何被禁止上路?

  相关部门负责人:滑板车、自平衡车等不属于交通工具范畴,不适宜作为交通工具来使用,所以禁止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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