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管理电动车,武汉将于6月20日起开始集中上牌。并于6月17日开始施行《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做了以下表述: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驾驶电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应在非机动车道,或靠右边驾驶电动车;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从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遵守交通信号指示。
提醒:上路要携带行驶证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车禁止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禁止从事载客营运;禁止醉酒后驾驶。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擅自上道路行驶,交警可依法扣留车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骑车上路要随车携带行驶证,按规定安装电动车号牌,否则,交警可依法扣留车辆,责令限期提供相关牌证,并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另外,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安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当事人在指定地点将车辆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禁鸣”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从事载客营运的,依法扣留车辆,处3000元罚款;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办牌指南】
武汉设40个登记点 车主可就近办牌
发票遗失须找厂家补办
6月20日起,交管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工作,车主可到就近的登记点办理。
办理登记上牌的车主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居民,还需提交《居住证》或《居住证》待办凭证)、购车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就近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点,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申请人领取并填写《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管部门查验车辆、审核材料—收费、发放牌证—安装号牌。
购车发票或收据遗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向原购车厂商要求补办,可以开具交管部门认可的购车证明。车辆所有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代办人代为申请车辆登记上牌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据悉,交管部门在全市共设立了40个登记点(详见附表),其中,固定登记点30个,流动登记点10个。各登记点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节假日照常办公。
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办法》实施前(6月17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以发票时间为准),须在6月20日至9月30日办理登记,超过上述期限交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登记。
交警提醒广大车主,《暂行办法》实施后,市民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仔细查看销售场所内公示的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购买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并须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办法》实施后购买的未列入《目录》的车辆,交管部门不予登记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电动车上牌费20元/车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规[2011]37号)的规定,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对电动自行车发放号牌和行驶证时,按每车20元的标准收取牌证工本费。补办号牌以及跨辖区办理转移登记需要更换号牌的,按照此标准收取。
补办行驶证、登记证、同辖区内的转移登记以及注销登记不收取费用。
今起买超标车不能上牌
对于《办法》实施以前购买的未列入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车辆(超标车),在6月20日至9月30日办理登记的,交管部门将核发黄底黑字的临时号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也就是说3年以后,武汉市路面上不会再有超标电动车。17日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就不能上牌,商家也不得再向消费者销售超标电动车。
由质监部门会同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管。
买车不能上牌可退货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消费者说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如果因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退货或者不予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投诉电话为12315。工商部门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销售者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