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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擅在电动自行车上装雨篷罚款50元

  2012-04-21 阅读:326

宁波出新规定啦!昨天,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电动车擅装雨篷,一旦被查获,必须拆除,还要罚款50元。

 

8月份以来,宁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查处了350多起电动车擅自安装雨篷的行为。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予以拆除并收缴,同时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对当场不能纠正的,将车辆移至指定场所,予以恢复原状。而对于尚未注册登记就加装雨篷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执勤交警可扣留车辆,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电动车擅自安装雨篷上路,执勤交警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拆除并收缴,同时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对当场不能纠正的,将车辆移至指定场所,予以恢复原状。

 

而对于尚未注册登记就加装雨篷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执勤交警会扣留车辆,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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