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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摩托车纳入登记管理

  2012-04-21 阅读:210

本报讯(记者 夏宗伟)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记者就《办法》实施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交警部门。

根据《办法》规定,自行车不再实行登记制度,只需销售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有关人士说,根据自行车的价值来看,登记制度已经失去意义。

近年来,电动车数量急剧增加,已经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工具。围绕电动车算不算机动车,该否挂牌管理的问题,社会上颇有争论。对此,《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新能源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时速低于20公里的电动车按非机动车挂牌管理,高于20公里的,按机动车挂牌管理。只有纳入正规目录的厂家生产的电动摩托,才有资格挂机动车牌上路。电动车挂牌,对于打击盗抢,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都有好处。

《办法》细化了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监督管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车辆(包括车辆成品及配件)和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维修车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以及承修项目。机动车维修单位发现送修车辆有盗抢、拼装、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校车,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喷涂或者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禁止机动车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监测的装置、材料以及妨碍行人或者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等装置。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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