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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通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2-04-21 阅读:270

10月31日下午,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大会,表决通过《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按程序,该条例还要提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据悉,《条例》存在三个争议的焦点,有关法律专家对此指出,条例授权郑州市公安机关对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有行政许可权,扩大了郑州市公安机关的许可权力;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在河南省政府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突破了上位法的规定,涉嫌越权;对校车没有喷涂校车标志和核载人数、驾驶人没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处以500元罚款没有上位法依据,在“造法”过程中涉嫌违法,希望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时给予修改。

《条例》规定:郑州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牌证。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擅自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限速装置或者实施其他影响限速的行为。否则均处以50元罚款。

《条例》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自本条例施行后3个月内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办登记手续,准予上路行驶。其中,对设计时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采取限速措施后方予登记。

郑州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10月30日分组审议时表示,拟对电动自行车收20元的工本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提出,本条例只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管理制度,对是否收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再予研究。

据了解,河南省两转两提办公室正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从此情形看,收取工本费可能性不大。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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