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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出台《呼和浩特市市容局便民自行车修理点管理规定》

  2012-04-21 阅读:341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便民自行车修理点的经营行为,营造和谐文明整洁的市容环境,近日呼和浩特市市容管理局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市容局便民自行车修理点管理规定》(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凡在市区范围内临时占地的便民自行车修理点,必须经呼市市容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开办,修理车必须使用统一的车辆;必须在批准的场地、位置内设置经营,占地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其中铺设晴纶地毯1平方米,任何经营点不得随意扩大、改变和延伸场地面积;便民自行车修理车的外侧必须距便道路牙1米以外,地面摆放常用修理工具不得超过10件,且地面不允许摆卖其它零配件;修理车的车体未经呼市市容局同意,不得随意搭挂物品,不得自行粘贴或书写宣传品和各类广告。经营者要自备扫帚和簸箕等清扫工具,不得随意乱扔杂物和乱泼污水,及时打扫摊点卫生,确保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凡经批准的便民自行车修理点,都要自觉服从和配合管理,如有违反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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