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记者从四川省物价局获悉,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出了《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非机动车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号牌工本费:20元/辆;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包括了非机动车的登记受理、审核、车辆检测、铝制反光号牌、号牌安装以及行驶证、照相和塑封费用。
《通知》称,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遗失、损坏以及变更、过户、换领时,按照上述标准收费。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任何部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非机动车登记收费的收费主体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费对象为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即在办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向车主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通知》还特别确定了非机动车登记费的减免范围:按照《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凭有效残疾证件免收非机动车登记费。
非机动车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县以上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交警专用票据》和《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机动车登记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金库。其相关支出列入公安交警的部门综合预算。
《通知》要求,2008年5月1日前已对非机动车核发牌证的市(州),应做好新旧牌证换发的衔接工作,不得强制换发新牌证。若规定统一核发新牌证或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自愿换新证的,应予以免费换证。原非机动车的牌证遗失、损毁申请补发牌证的,应按本通知标准收费。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