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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10%

  2012-04-21 阅读:331

昨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从7月1日起,《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在呈现出几大亮点的同时,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任的赔偿不超过10%。

亮点一:高速路超速10%罚100元。《条例》规定,高速公路行驶的最高车速每小时不得超过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超速行驶将被罚款。处罚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亮点二:机动车主变更住址,单位证明有效。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市民变更住址频率与以往相比较快。针对驾驶人不能很快接到罚款通知,造成需缴纳滞纳金的问题,交警部门在下一步的便民措施中,将采用单位证明的方式帮助车主变更通讯地址,以保证信息畅通。

亮点三:电动车仍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目前国家界定电动车是非机动车,如果纳入机动车管理将会受到很多限制。我省交警部门正在个别州市尝试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试行结果要以百姓是否满意,是否接受为标准,因此目前仍比照自行车管理办法对电动车实施管理。

亮点三:考C照训练里程需达1800公里。《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对学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课程的课时不得少于32小时。申请大型客车(A1)、中型客车(B1)驾驶证的,人均实际道路训练里程不得少于1200公里;申请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档汽车(C2)驾驶证的,人均实际道路训练里程不得少于1800公里;申请城市公共汽车(A3)、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人均实际道路训练里程不得少于2000公里。凡没有达到规定里程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考试。    

亮点四:外籍车辆入境需办驾驶许可证。《条例》规定,从我省口岸、通道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应当按照我国规定,申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和临时驾驶许可证后才能上道路行驶。同时,进入我省境内的外国籍机动车,需要由中国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应该到入境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亮点五:机动车无责任,赔偿不超过10%。《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任的赔偿不超过1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部分的,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的承担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无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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