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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近日发布新规定

  2012-04-21 阅读:455

根据皖公通[2007]115号文件(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联合发文)规定: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标准对进入我省流通市场且需在我省登记和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检测和对登记中有车辆标准争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鉴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安徽省政府(第200号令)的文件要求及省公安厅的相关部署,安徽省将于2007年11月1日对省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上牌管理。

2007年5月1日前购买、而且是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可凭相关证明可办理非机动车登记;2007年5月1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需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的符合登记标准的企业及产品名单内的产品,可在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手续,办理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拟在安徽省销售电动自行车而且其产品需在安徽省登记和上路行驶的外省及本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经生产企业委托的行业协会、销售企业,可以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其销售、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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