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福州市人民政府通过颁发的《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今后,市民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车”)必须停在规划确定的停放点停车线内。不在指定地点停放“两车”的,城管部门可以将车搬离现场。
12月27日,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容处陈金处长还为读者解读了规定的其他具体内容。
《规定》中指出,市民如不在指定地点停放“两车”的,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自行车、摩托车车主分别处以10元及50元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或者不在现场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将车辆搬离至指定的地点。车主应在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车辆依法处理。(记者:林春长,通讯员:许流钦、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