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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道路交通安全法》于9月25日第二次接受审议

  2012-04-21 阅读:276

据9月26日《福州日报》记者报道,“把人行道还给百姓。”“立法要考虑行人的安全。”“罚款不是目的,应细化警告放行的情形。”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5日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这是该法规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便民利民、想民所想的声音不断从会上传出。

据悉,为了拓宽机动车道,让汽车走得顺畅,把自行车赶上人行道,这在福州已不是新闻了。福建省市人大代表曾多次在人代会上提出“把人行道还给百姓”,但至今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三道合一”现象在福州仍有不少存在。部分人行道还被占道经营、占道停车,导致上下班高峰期行人行路困难,但却鲜有部门来管理人行道交通。

条款:二审稿中有提到对非机动车进行登记的问题,这就意味着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可能会有一个合法的身份上路行驶。但非机动车应驶入什么道,二审稿中仅明确不能驶入机动车道。

观点:不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立法不能避开人行道问题,建议在法规中明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不得进入人行道。另外,对于人行道被占道停车、占道经营的问题,要明确是公安还是城管执法部门管理,主管部门管理人行道不作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明确。(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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