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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自行车定点交易有新规要做到“四查清”

  2012-04-21 阅读:289

自治区商务厅就确定旧自行车交易场所、经营企业具备的条件及其应遵守的规定,日前制定并下发《关于在各市县区建立旧自行车定点交易场所加强购销环节管理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对旧自行车经营行业管理,规范交易经营行为。

新规则规定设立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网点),一般县区应确定1个至2个,区域大、人员密集的市区可多设,各市县区必须设立,不留空白。要在区域性商业中心区合理引导设置旧自行车销售网点;要在现有条件的旧货交易市场开辟旧自行车交易专区;在新自行车销售点增加旧自行车交易业务。

从事旧自行车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活动中,从未收购过来历不明的自行车或赃物的企业,在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有良好的信誉记录。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自行车档案制度,保存期限2年。并明确旧自行车交易,包括普通旧自行车、旧三轮人力车、旧折叠自行车、旧电动自行车。

收购旧自行车时要做到来源、出售者身份证件、发票和销售凭证、编码“四查清”,认真如实填写《旧自行车购进、委托出售信息登记表》。销售旧自行车应填写《旧自行车购买信息登记表》,按时填报旧自行车购销情况月、季、年报表,分别于次月5日前上报商务主管部门。(记者 张瑛 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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