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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部分零部件出口退税自7月1日起调整为9%

  2012-04-21 阅读:319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自行车整车的出口退税调整为9%,自行车用零部件(HS87149100-87149900)也调整为9%,自行车滚子链(HS73151110)出口退税则调整为5%。电动自行车则分归8711项下,出口退税调整为9%。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主要包括:溶剂油、水泥、液化石油气等)“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二是降低了2268项(主要包括:摩托车、自行车、缝纫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家具,钟表、玩具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将10项商品(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等)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

具体政策内容及各类商品出口退税率的具体调整情况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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