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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车船税条例实施办法

  2012-04-21 阅读:290

从现在起,山东省开始提高车船税征收标准,小型客车年税额由原来的每辆260元提高至420元,这也意味着大多数私家车车主每年要多付出160元车船税。同时,山东省城市、农村的公共交通车船将暂时免缴车船税。

根据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在载客车辆中,每辆大型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包括电车)年税额为600元,每辆中型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年税额为480元,每辆小型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年税额为420元。对于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一升的微型车,每辆的年税额为240元;每辆摩托车的年税额为60元。

此前,我省曾对自行车按照每辆4元的年税额征收车船税。而根据办法,现在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车主将不必为此缴费。同时,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也暂免车船税。

办法规定,应税车船的车船税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纳税人已经完税或者已经按照规定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的,在购买“交强险”时凭相关证明不再缴纳车船税;应税车船未参加“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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