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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正式开征车船税

  2012-04-21 阅读:340

【本报广州电】广东省地税局宣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从4月28日起开始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小型客车(核定载客≤9人每辆)每年税额为420元;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照自重计征,每年税额为每吨96元。按照规定,在广东省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从香港、澳门进入广东省境内行驶并依法登记的机动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为了方便纳税人,严格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计算缴纳车船税。如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地与车船登记地不一致时,纳税人在购买保险前,必须先在车船登记地缴纳车船税。

为鼓励和扶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的发展,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以后年度如何减免,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时另行明确)。按规定,在有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如已缴纳了车船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此外,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也有减免税政策。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免征车船税。同时,属于免征车船税范围的车船还包括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以及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等。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作者:驻广州记者李明,通讯员赵永清、颜蔚华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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