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中山市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购买时须仔细分辨“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车”的区别。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队重申:电动自行车允许上路,电动车上路将被查处。
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技术参数为: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伏,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外形似摩托车的即为电动车。
据了解,2005年1月5日,中山市有关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符合国家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路;电动车禁止上路。但据群众反映,部分电动车销售商为了自己的利益,欺骗顾客称电动车可以上路,鼓动市民购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车,结果一上路却被执勤民警查扣,使市民的经济利益受损。
针对目前电动车上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所抬头的实际,中山市交警部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电动车违法上路行为,对无证驾驶电动车上路的,处罚款1100元,并暂扣车辆;对持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车上路的,处罚款100元,记3分,并暂扣车辆。中山交警部门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须慎重,仔细辨别,不要轻信一些商家的谎言,以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