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福州市民郑先生反映说,他的电动车电瓶还有几个月的保修期,去专卖店维修部维修时,对方却说已过保修期,维修需另收费。
郑先生于去年4月19日在福马路一专卖店购买了某品牌电动车,该品牌商承诺8个月的保修期。7月底郑先生发现电瓶无法充电,该品牌的维修部门为其更换了一组新电瓶,但新换的电池不是原装品牌。12月,郑先生又发现电动车充一次电以后,只能行驶十几公里,而正常情况应当能行驶35公里以上。今年1月5日,郑先生再次到维修部维修时,被告知已过保修期,维修需另收费。维修部认为,郑先生于4月购买电动车,保修期8个月,自购买之日起计算,至12月19日止。而郑先生认为,维修部门于7月底为其重新换的电瓶,保修期应当从更换之日起算,至今还有3个月的保修期.
工商部门认为,如果保修期内电瓶更换,保修期应当重新计算。但由于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电动车配件保修期,维修部和消费者对保修期产生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昨日,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维修部为郑先生重新更换原装新电瓶。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