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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电池“保修期”是从购买而非出厂之日计算

  2012-04-21 阅读:400

前段时间,在11月21日《盐城晚报》上看到一篇名为《是谁“偷”走了电瓶的保修期》的文章,市民李先生购买的电动车没到一年时间,但销售商以电动车上配置的电瓶的出厂日期已超出一年而拒绝对不能充电的电瓶进行调换。笔者以为,依据有关法律及消费常识,销售点应当为其无偿更换电瓶。现分析如下:

一、电动车车专卖店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不影响李先生向现在的老板主张权利。李先生于2007年11月初在某购物中心花2000多元购买了某电动车专卖店电动车,当他发现电动车不能充电要求更换时“电动车专卖店已经换了一个老板”,新老板对李先生的电瓶进行检测,“发现电瓶是去年6月份生产的,早已过了1年的保修期”,遂以“不是自己卖出的为商品不管”为由答复李先生。事实上,新老板的行动表明,如果从去年6月到现在不满1年,即使前任老板卖出的电动车,他也负更换或保修责任。因此当然推出,对于前任老板售出的电动车的保换、保修责任,后任老板是承认自己有义务承继的。他推卸的理由,不是说他对不是自己卖出的商品不管,而是说他对前任老板售出的电动车在超过保修期的情况下,他不负有保修责任。我敢铁定,当面询问,该老板也不会否认我对他语义的内涵的推理的符合性。再结合文中描述:“工商部门解释,电动车专卖店法人代表的变更并不影响以前它与消费者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鉴于此情况,建议李先生与销售商协商解决。”即:如果在产品保修期内,新任老板对前任老板售出的电动车承担质量保证义务包括保换、保修义务等。

二、国家尚未出台电动车三包规定,与销售商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没有因果关系。从文中看出,“工商部门解释,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电动车三包的相关规定。”购物中心“一位姓陈的工作人员解释,因为国家没有出台关于电动车三包的相关规定,所以他们只能积极地为消费者与厂家进行联系。”显然,连同工商部门也认为国家没有相关的三包规定是销售商承担质量责任无法追究的理由。严肃地说,这里的工商部门已与销售商串通一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法,不存在消费者要求销售商承担更换、保修的责任必须以国家存在相关的三包规定为前提,只要销售商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就应承担约定的更换、保修责任。打个简单的比方,工商部门的人绝不会说:“你买的这个袜子因为没有三包规定(如果没有的话),你在合理情形下要求调换没有理由。”事实上,销售商的工作人员陈先生也自知其没有三包规定与联系厂家之间在逻辑上没有因果关系。他所以说出来,只是虚晃一枪而已,欺负消费者厘不清国家有无三包规定与其承担责任间的关系。他的真实意思还是:“你买的电动车超过了1年保修期,即使国家有三包规定,我也不承担保修义务。”即:你拿出国家的三包规定现场摆在他面前,他还是不买你的账,你仍然解决不了问题。

三、购物中心、专卖店及厂家均将保修期的起点解释为从电瓶生产之日起算,必然违背法律。这里我们必须明确李先生要求更换电池是基于电动车销售合同,在该合同中必然包含了购物中心对于电池的质量保证义务的约定或者是默认义务。可以肯定有关说明书或随车文件中肯定有电瓶包用1年的承诺,但商家为了逃避责任通常作以下两种串解:一是将“包用1年”偷换成“包修1年”。商家所以变通解释,一方面是先入为主给消费者造成一种印象,就是购买不足1年,商家也只是承担保修义务,而不是不行就更换;另一方面是包用当然是从投入使用起计,容易让消费者顺理成章产生从投入使用起算的联想,换用包修就是让消费者失去联想基础,才指着电瓶上的日期,诱导消费者产生理解误差或者难以厘清。二是1年包用的承诺是指从说明书中厂家承诺的起期起。这里实际偷换了承诺人,在销售合同中,厂家不是双方当事人,消费者与厂家没有达成任何合同,说明书等随车文件首次进入销售渠道,是依据厂家与专卖店的销售合同,所以,包用1年是厂家对专卖店作出的合同承诺条款。商家依据销售惯例,在销售给购物中心,购物中心再销售给李先生时,都只是将原文件随机传送,真实意思是,每一环节都以销售合同中销售方的名义保证与厂家提供的条款相同的约定。即,电动车电池的包用1年的期限是从购买之日起计,包修是以包用为前提的。

四、电动车出现质量问题,找商家还是厂家承担质量责任的选择权,由消费者而非商家行使。

李先生的电动车买自购物中心,出现电池质量问题应直接找购物中心。购物中心的电动车又购自电动车专卖店,李先生找专卖店的新老板,新老板起初是着手检测的,显然,该专卖店同时就是该品牌电动车的维修点。一般在电动车售给消费者时,售方均提供售后服务维修点地址及服务电话,告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关于产品或部件质量的无偿服务。销售点为你服务不从消费者处收益,却依据与有关方面的售后服务合同获得收益。实质上,消费者支付的电动车价格包括了售后服务成本。所以,维修点履行售后服务不合格,就是购物中心履行售后服务不符合约定。所以,维修点不理你,你可以继续“纠缠”购物中心。

专卖店将电瓶包修期起算时间指向去年6月,实际是表明“的确与自己无关”,并以“白纸黑字”将消费者的思维引向厂家,但是厂家承诺1年包用也不是对自己作出的,所以厂家说他没有责任,消费者往往也默认。既然谁都没有错,也就只好自认倒霉。正如文章指出的:“对于厂家的答复,李先生仍感到不十分满意。”由于时间的限定,厂家只能为李先生免费更换1块“维护电瓶”,而且只能使用一两个月。据上,厂家将电瓶包用1年的承诺对象由专卖店强加给了未与之成立合同的李先生,可惜李先生没有能力分辨。事实上,没有厂家敢于承认:由专卖店一年后售出的电动车,即使国家有1年内三包的规定,厂家及商家对电瓶的质量不承诺任何责任。

顺着购物中心及销售点的逻辑及暗示而去找厂家救济权利,以及维权知识缺乏,是李先生维权失败且只能接受“维护电瓶”服务的根本原因。笔者近日更换类似李先生情形的电瓶,盐城市区飞龙电动车售后维修服务点的女老板及其工作人员非常热情且责无旁贷地为我无偿更换,因此,该品牌电动车厂家及销售商缺乏质量意识及顾客至上的观念,也是李先生倒霉的成因之一。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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