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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丢了,只赔原价1/7?

  2012-04-21 阅读:305

“我是人民银行家属楼的一家住户,今年1月我放在车库里的电动车被偷了。这辆车是我花费3600块钱买的。但是现在,我们家属楼所在的宿州路居委会只赔偿了500块钱,这让我很难接受。”赵女士向记者诉说她的不满。

遇到这样事情的决不是赵女士一人,一周内记者接到几个同类事件的电话,亳州城B区的一位住户,说他存在车库内的电动车被盗,“看车费和物管费我都按时交,可车子被偷了,物管也只愿赔我350元,这钱上哪能买到电动车啊?”

记者与宿州路居委会联系,居委会的刘同志说,赵女士所住的家属楼因为没有物业在管理,所以人民银行便委托居委会代管。今年初,赵女士的车被偷了以后,居委会便派人同人民银行后勤处的负责人以及赵女士一家一同协商过。当时,居委会考虑到所请来的三个看车人都属于下岗再就业人员,家庭的确困难,便从他们每人的工资里扣了100元。居委会也有一定责任,也凑了200元,共计500元钱,于3月14日送到了人民银行后勤处,而赵女士的家人也接受了这一赔偿。不知为什么赵女士现在又反悔。

其实赵女士也不是反悔,赵女士说:“我想知道的是针对这类事件,有没有法律条例来规定赔款额度,现在的赔款只是根据赔款人的意愿,这显然不合理。”

记者针对这个问题,向合肥市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的史律师咨询,史律师说:“对于居民将车放在小区车库被偷,物业等管理部门的赔偿额度问题在法律上是没有具体标准的。”不过,史律师也提出建议:“居民在第一次将车放进小区车库时,可以同物业协商签订一个明确的车子被偷、对方赔偿额度的合同。这样的话,对合同双方都非常地有利,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负责亳州城B区管理的合肥市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很赞同史律师的看法??该公司工作人员陆先生说:以后,该公司会考虑在此方面同业主订立合同,明确赔偿细则,减少双方的纠纷。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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