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后丢失,由于提供不出正式发票,致使相关部门就赔偿问题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9月3日,从固原来银打工的方女士对记者说,9月2日上午11时,她将一辆电动自行车存放在南门广场的甘肃众友医药连锁店门前的存车处,下午6时取车时,车却丢了。于是,她要求看车的大妈给她赔偿,可看车大妈却以没钱为由,只答应给她赔偿1000元。
记者从方女士出示的购车收据上看到,该车购于2007年6月28日,价值2740元。方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孩子1岁3个月,而且有重病在医院治疗,为了给孩子看病,她和丈夫到银川做苦力挣钱给孩子看病,购买这辆电动自行车,就是为了每天干完活后能够方便到医院去看孩子。
记者在南门广场找到看车的尹大妈,尹大妈说:“这么多车子,我怎么能看得过来,我今年都60岁了。”记者问,丢了车子按要求是要赔偿的。尹大妈说:“赔偿,我没钱,谁知她的车子是自己骑走了还是丢了,反正我没看见她存过,她手里拿着存车牌,也可能是没有将牌子交给我就骑走了车子,这都很难说。”
随后,记者来到银川市城管局直属一大队一中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方女士电动车丢失一事,他们协调处理过,由于方女士出示的是一张收据,没有正式发票,所以,他们做了很多努力,要求尹大妈赔偿1200元,但尹大妈以无钱为由,只答应赔偿1000元,由于双方对此都不满意,只能让方女士到法院起诉。
购车为何没有正式发票?方女士将记者带到她购车的商铺,商铺老板说,方女士的电动车确实是在他们商铺购买的,由于方女士购车时,商铺刚开张,当时没有正式发票,所以没有给方女士开,只开了张收据。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