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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问题,不关超市事?购买超重电动车获退货

  2012-04-21 阅读:229

商品有问题,不关超市事?

市消委会耐心调解,一市民购买的超重电动自行车获退货

江门日报讯市民方某在超市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该车说明书和合格证都标明产品的各项指标均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但是,他去申请登记时,却发现该车的重量严重超标,不被批准登记。方某到超市要求退货时,超市却以问题要由供应商解决,供应商没有代表在场不能处理为由拒绝处理。

电动车重量严重超标

为了出行方便,近日,方某在市区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电动自行车。根据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只有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标准规定,才被允许登记上路,否则,将会受到处罚。在购车时,方某特别留意了一下该车的说明书和合格证,上面标示该车的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规定,于是放心地买了一辆电动车回去。
然而,当方某前去车管所申请登记时,才被告知该电动自行车的重量严重超标,不能予以批准登记。

商品有问题超市不管

感到受骗的方某于是前往该超市,向其主管反映这个问题,希望该超市能退货,然而,该超市的有关负责人却声称,这个问题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应该由供应商来解决,可是供应商没有代表在场,所以,超市不负责处理这个问题。方某认为,自己在超市买的电动自行车,遇到问题,超市就应该承担责任。“我在超市买双鞋,鞋有问题,难道要我自己去找鞋的生产厂家吗?”方某说。
由于双方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方某遂向市消委会环市投诉站投诉。

销售者应承担法定责任

环市投诉站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带领方某将该电动自行车送交到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进行检验。经检验,该车整车质量为51.2公斤,比“不高于40公斤”的标准要求整整高出了11.2公斤,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标准。
收到检验报告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络超市,进一步了解情况,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向其阐明生产者、销售者分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向其出示了相关检验证据。然后,该站工作人员召集纠纷双方进行正式调解。经协商,超市全额退回方某的购车款,顺利解决本次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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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在上述纠纷中,超市应该承担其在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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