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丢失后,看车人拒绝承担责任,五角钱看管费平定了纷争。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看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丢失的车辆负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在安阳市某歌舞厅负责看车,收取看管费。2006年1月16日下午6时左右,原告姚某要求存车,由于将近下班时间,王某不同意,姚某不得已离开。过了五、六分钟后,姚某再次提出存车的要求,并向王某交纳了五角钱看车费,锁住电动车后离开。王某未出具存车牌。晚上8时30分,姚某取车时候发现电动车和王某均不在存车处。同年1月17日下午4时,姚某再次到王某处取车,被告知电动车已被取走。原来当日晚7时18分左右,存车处仅剩姚某的电动车存放,一身份不明男子走到该电动车处,打开车锁后将车骑走。姚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因警方尚未查出该车去向,双方又各执一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故姚某诉诸法院,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2700元,或与其价值相当的电动自行车一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其电动车交付被告看管,并将看管费用五角钱给付被告,被告接受车辆和看管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看管车辆合同关系。按照交易习惯,看车人在接受车辆后,应给存车人出具存车牌,由于被告未给原告出具存车牌,且未尽到妥善看管的义务,对原告车辆的丢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北关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