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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将于8月施行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满16周岁才可骑电动车

  2014-05-06 阅读:475

福州新闻网讯 3月4日,福州晚报曾报道时隔6年之后《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重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消息。记者4日获悉,《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确定于8月1日起施行,大部分内容与征求意见稿吻合。

过渡期届满超标车上路罚200元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超标电动车方面的条文,有了大改动。

《办法》规定,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简称“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违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过渡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

年满16周岁才可骑电动车

《办法》规定,骑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办法》规定了,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种违规行为,除了责令改正外,还可处以50元罚款: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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