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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超标电动车出事故 按机动车标准处罚

  2014-04-22 阅读:728

 海口市民蒙先生是一名私家车主,他告诉记者,日前,他正沿着海口和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由于路灯较暗,他在右转弯时没有看到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超标电动车,一下子把对方刮倒了。“所幸当时车速不快,对方并无大碍。”蒙先生称,这次事故让他产生了一个疑问,如果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如何判定责任?

  对此,海口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已登记的超标电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摩托车)标准承担法律责任并予以处罚。未登记的超标车及其他电驱动两轮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综合相关法律对非机动车定义及国家技术标准认定车辆属性。当涉及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办理委托鉴定。

  此外,该负责人介绍,按现行标准,无脚踏功能的纯电驱动车辆,以及安装可调节输出功率或车速装置、实际可达到最高车速超20km/h的车辆,可直接认定为机动车。超标电动车驾驶人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直接录入违法系统。而未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的,则按无证驾驶承担法律责任,并可扣留车辆,待违法行为消除,处理完毕后方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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