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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伊犁5月1日起电动车上牌方可上路行驶

  2014-04-21 阅读:884

   4月15日,记者从伊犁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5月1日起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车上牌才能上路行驶,市民可以到当地的车辆管理所办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相关手续。

    据介绍,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资料:《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领牌证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电动自行车架号拓印模、电动自行车强制保险。若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丢失的,由当地派出所、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销售商出具书面证明。在办理过程中,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如出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无效的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若所有人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应提交《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领牌证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而电动自行车报废或丢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从5月1日开始,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5月1日之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登记,不允许上道路行驶。购买人可要求销售商退货或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不予退货或更换的,可以拨打工商部门投诉电话12315进行投诉。

    《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减少因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市民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事先了解国家以及自治区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事先了解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和型号,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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