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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动车新政策:未满16岁即将不得骑电动车上路

  2014-03-23 阅读:1452

3月17日,记者从新疆哈密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了解到,从2014年5月1日起,新疆将对电动车管理实施新政。按照规定,未满16周岁的电动车驾驶人不得上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在2014年1月3日公布,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伍颖芳说。

不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车上路

“一到上下学时间,都能看到不少学生模样的电动车驾驶人三三两两结伴行驶在人行道上,有些还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按照新规,不满16周岁的驾驶人是不得骑车上路的。”在采访中,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法律、法规规定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情形。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过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载物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车把不得悬挂物品。

电动车上牌才能上路行驶

“新规实施后,电动车驾驶人要办理车牌,还要携带行驶证才能上路行驶。”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新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伪造、变造。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携带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悬挂号牌。

该办法实施后,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驾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靠右边驾驶。

酒驾电动车也要被罚款

据介绍,新规实施后,禁止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处40元罚款。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禁止逆向行驶,禁止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及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情形,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40元罚款。禁止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处50元罚款。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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