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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规定骑电动车须满16周岁

  2014-02-26 阅读:213
本报讯(记者车莉 通讯员祖宣)《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昨日进入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程序,电动车管理、人行道被占用、停车难等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办法草案中作出明确规定。严管电动自行车,是本次立法的焦点。据了解,目前,我市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约有93.2万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占全市交通事故总数的70%以上。

此次修改稿新增条款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在城市快速路、高架桥、隧道行驶;不得饮酒驾驶;不得从事载客营运;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搭载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别处以20元或50元罚款。

如何治堵?有审议意见建议,我市治堵不能仅靠限制汽车购买和使用来缓解交通拥堵,政府要在加强建设和管理上下工夫,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市民绿色出行,政府决定实行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此,此次修改稿明确规定,市政府可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决定实施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此次审议有意见认为,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对停车场的建设及停车泊位的划定要严格限制,加强管理,特别是要减少在非机动车道上施划停车泊位,法规应当明确建设项目中停车位的配套建设。

对此,修改稿规定,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建设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的,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或者恢复,禁止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和用途。同时,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向社会开放其所属停车场,供社会车辆错时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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