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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相关问答

  2014-02-24 阅读:259

问:临时号牌的核发对象有哪些?

答:一、2013年11月8日前(不含当日)购买的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

二、2013年11月8日前(不含当日)购买的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因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未取得正式号牌的。

问:什么是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

答: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海市对符合国家和上海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上海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简称为“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

目前,由市经信委牵头编制的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纳入了2600多个品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车辆产品。该目录(含车辆产品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车辆彩照)可在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网站查询。

问:核发临时号牌的地点和时间是什么?

答:一、核发地点

为了方便市民,上海市公安机关将在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部分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设立158个临时号牌登记申领点,登记申领点的具体信息将在“上海市交通安全信息网”、“上海公安门户网”等网站上公布。

二、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六(国定假日除外)的上午8点30分至下午4点30分。

问:如何申领临时号牌?具体需要提交哪些证明、凭证?

答:申领临时号牌,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身份证明

1、所有人是上海户籍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所有人是外省市户籍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上海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上海市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IC卡、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原件。

4、上述代理人或办理人是外省市户籍的,代理人或办理人还需提交上海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关凭证

1、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须为2013年11月8日前开具)。

2、无购车发票且系公民个人所有的,由所有人当场签署统一格式的《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不得委托办理。

上述身份证明和有关凭证均应在有效期内。

《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可以在登记申领点领取,也可以从“上海市交通安全信息网”和“上海公安门户网”下载、打印。

问:哪些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不能申领临时号牌?

答:一、2013年11月8日后(含当日)购买的;

二、单位所有的车辆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

三、无法提交有关证明、凭证,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四、车辆具有违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五、车辆有被盗、抢嫌疑的。

问:临时号牌遗失、损毁的是否可以补领、换领?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办理转移登记(过户)、变更等业务?

答:临时号牌遗失、损毁的,可以在2014年9月1日后向原登记申领点所在的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经比对有关信息无误后予以补发、换发,补发、换发后原临时号牌作废。2014年9月1日前暂不办理临时号牌补发、换发业务。

临时号牌属于临时牌证,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过渡性车辆,因此不予办理转移登记、车架和电动机变更等业务。因车架、电动机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的车辆自然报废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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