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记者今天下午从上海市交警总队车管所了解到,3月1日起,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上海市电动自行车牌证,按规定安装、随车携带之后,方可上路行驶。
申请正式牌证需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管所副所长周锡章表示,这次颁发的电动自行车牌证分为正式牌证(即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执照)和临时号牌两种。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正式牌证。
据了解,申请正式牌证,其具体时间要求为: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应在2014年3月16日前申领;车辆为2014年3月1日以后购买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5日内申领。
申请临时号牌可使用至2017年3月1日
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却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不予核发正式号牌,但其中属于公民个人在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由所有人当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核发临时号牌,每人限登记一辆,不得委托办理。据了解,申领取得临时号牌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的,可以在2017年3月1日前上路行驶,之后临时号牌失效,禁止车辆继续上路。
临时号牌的核发时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2014年9月1日起停止核发。
记者了解到,上海公安机关将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开展电动自行车处罚工作,未取得上海市号牌、行车执照,或临时号牌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