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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电动车行发违规广告 自称销售工商执法专用车

  2014-02-24 阅读:221

   海口一家电动车经销商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在店门口公开宣称所销售的电动车为海南省工商系统指定行政执法专用车。辖区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后表示,商家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广告法,目前已经责令商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暂停发布涉嫌违规的广告内容。

  车行广告宣称“工商系统指定执法专用车”

  昨日上午,海口市工商局东门工商所执法人员对市场巡查过程中,在位于高登东街一家名为“迈隆达车行”的电动车专卖店发现,经营者在门口上方的LED显示屏上,打出滚动广告,宣称“祥龙电动车!值得依赖,指定为海南省工商系统执法专用车!”除此之外,商家还在店堂门口用醒目的大字标着“海南省工商系统执法车售后点”。经营者打出这样的宣传语引起了执法人员注意,执法人员遂来到这家电动专卖店进行调查。

  面对工商执法人员调查,车行老板称,他们销售的江苏一家电动车生产的祥龙电动车,是海南省工商系统指定的行政执法专用车,店内广告海报都是由厂家统一制作设计的,所以他们才在店门口打出了这样的广告,并称公司有省工商局的批文。

  商报记者接到报料赶到现场看到,车行老板正在向上级经销商索要“批文”。打了一通电话后,老板虽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手续,但仍信誓旦旦地称“肯定有手续”,“手续还在工商局呢”。该负责人表示,他会找出手续,提供给工商所。

  记者现场注意到,除了电动车行门口有醒目的广告外,店内几块大幅广告海报中,同样标称“海南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专门车”字样,广告图片中的电动车上有“工商执法”“12315”等字样。车行老板解释说,省工商局最近向他们购买了400多辆他们的电动车,目前已经陆续配发到部分市县基层工商所。因此,他认为自己销售的电动车确实为省工商局“指定行政执法专用车”。

  工商部门下达预警通知书要求商家接受调查

  对于商家的解释,东门工商所执法人员表示,首先,他们并没有接到上级通知,不知道我省工商系统有“指定专用执法车”这回事;其次,经营者称省工商局向其订购了一批该品牌电动车配发到基层工商所,这种采购行为或许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品牌电动车就是全省工商系统指定的专用行政执法车。“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因此,车行的做法涉嫌违反了广告法。”执法人员表示,他们将要求商家提供相关手续,并作进一步调查。

  目前,工商部门已经向商行下达了预警通知书,要求商家接受进一步调查。

  “祥龙”电动车到底是不是省工商局指定的“行政执法专用车”?商家到底能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商报将继续关注。

  岛评:捏造事实往自己脸上贴金终将得不偿失

  -岳雪琪

  我国《广告法》第七条明文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做广告。2008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曾就此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严查各地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应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海口这家电动车行用如此醒目的大字将自己销售的电动车标榜为“海南省工商系统指定的行政执法专用车”,工商系统采购的物品就一定是“指定专用行政执法车”吗?工商部门日常采购的办公用品多了去了,照经营者的逻辑推论,市场岂不是还要多出工商系统“指定专用打印纸”“指定专用笔”“指定专用电脑”?显然,商家的解释根本站不住脚。对照《广告法》相关规定,这样的行为已经违法,经营者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将面临工商部门处罚。如此,为吸引消费者眼球,拿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往自己脸上贴金,最终将得不偿失。

  除了上述电动车商行外,再看眼下市场上形形色色的商品,生产企业在包装上标称拥有子虚乌有的“中国著名品牌”“最受消费者喜爱的某某白酒”“央视上榜品牌”“中国驰名品牌”“省重点龙头企业”等“头衔”,以此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博取公众信任和购买欲望,或能起到短期的经济效益。然而,商家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实际上不仅已经触犯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一旦被工商部门查实,还将面临严厉处罚,到头来既忽悠了消费者也“牺牲”了自己。

  我们希望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经营者,能够真正将顾客当作“上帝”,都能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毕竟,守法诚信经营,才是立足市场永远不变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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