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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自燃,损失由谁承担?

  2014-01-27 阅读:456
【案例】因工作需要,张某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不料,在使用了大约一个月后,电动车在停车位突然自燃,当时张某不在现场,致使电动车无法修复。张某致电商家和生产厂家,他们均认为造成自燃事故是由于使用不当,所以不愿意赔偿。那么,张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也指出:“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另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损害与自身无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张某有权选择商家或生产厂家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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