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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成为又一“马路杀手” 应加强管理整治

  2013-11-30 阅读:312
 法制网南京11月28日电 记者丁国锋 马超 今天上午,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情况、探索建立多方位交通事故案件联动化解模式的情况,并提出了预防和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建议。
 
  据介绍,近年来,江苏全省交通事故案件增幅迅猛,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态势。2010年、2011年、2012年江苏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案件90094件、110637件、110510件,同比上升分别为21.66%、22.80%、22.80%。2013年1-10月新收93501 件,同比上升1.53%,占全省一审新收民事案件的14.98%。2009年至2013年10月,全省各级法院共计审结一审交通事故案件465738件。
 
  据悉,江苏全省交通事故案件案件呈现出案件诉讼标的较大、矛盾容易激化,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办案周期长,案件调撤率上升、上诉率下降等特点。其中,自动履行率高和执行到位率低两极分化明显,凡机动车参加保险的,在判决后保险公司除上诉外均能自觉履行;但一旦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特别是没有保险的及外地被告人案件执行到位率低。以南京江宁法院为例,判决后自动履行的约71%;执行到位率为47%,低于民事案件平均执行到位率。
 
  据江苏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江苏各级法院主动与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合作,建立了当事人自行和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四位一体”的交通事故案件联动化解工作机制。不仅如此,江苏省高院还先后出台了侵权、保险案件审理指南,统一了全省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标准,同时要求各基层法院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扭转了以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周期长、调解率低、当事人理赔困难等一系列不利局面。
 
  据该负责人介绍,从人民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来看,电动车已经成为存在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的又一“马路杀手”,由此导致的案件也逐年增加。而且由于电动车目前还无法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侵权人往往赔付能力差,此类案件调解难、执行难的问题相当突出。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超标电动车的查处力度,从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购买超标电动车违法上路,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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