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日前研究并原则同意《邢台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参照国家《机动车驾驶人申领和使用规定》,低速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应取得C3(含C3)以上驾驶证,准予乘驾4人(包括驾驶人)。对低速电动汽车出台管理办法,在河北省尚属首次。
据介绍,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或锂电池等为驱动电源,由电动机驱动,最高车速不超过60km/h,可持续行驶里程不小于60km,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乘用、货运等四轮电动驱动车辆,如城市常见的老人代步车等。办法规定,低速电动汽车车牌照和行驶证样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样式制作;允许在本市的一级及以下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内行驶;车辆报废期限为行驶里程20万公里或10年;生产电动汽车企业其产品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企业应当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并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或2万公里产品质量保证。
以往的低速电动汽车存在与其他机动车及行人争抢道路、不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不但导致交管部门执法尴尬,还由于没有保险而存在出现交通事故后难以赔偿、难以处理等问题。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交管部门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