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政府再次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这是继五年前的“禁电令”后的再次“禁电令”。政府发布的该项通告,当然为了道路交通安全考虑,但“禁电令”虽明令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却对“通行”只字未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所谓的道路行驶基本是指在较多人口车辆行走的道路,而所谓的行政区域则主要是指在市区内。对于广州这样由多条城中村阡陌交错组成的城市,村中道路与行政区道路概念相当模糊。
因此,在现行的“禁电令”执行中,往往是在一些交通要道,大马路上才真正得到贯彻,而具体到一些城中村地方,则是“只眼开只眼闭”甚至是默认。但这样的“潜规则”并不是每个电动装置车的车主都清楚。虽然广州明令禁止电动装置车不准上道路行驶,但电动装置车其轻巧灵便的特点,的确能方便部分有需要街坊的短距离出行,这也使得电动车在相当时期内还存在。
当然,对“道路”的界定诸多模糊,很大程度上更在于具体的执行者。因而,电动装置车多数都是在一些偏僻小巷或者城中村之间行驶。但毕竟这样的通行,都是在“潜规则”或者默认的情况下。往往,地域或者村与村之间会因为沟通问题,对跨区而来的车辆进行“禁止”,使得车主们躲躲闪闪,飞快通过,甚至专往偏僻小巷左拐右拐,为安全行驶带来隐患。而与其这样让电动车在“黑暗”中行驶,还不如光明正大加以引导,表明哪些地方、哪些道路可以通行。电动装置车虽然可以不在“道路”上行驶,但却可以在一些“非道路”上行驶。
广州是一个包容的城市。在我们城市的道路上列出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更有人行道,难道就没有一个容许电动车行驶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