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日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将正式施行。这将为我们的交通出行带来哪些改变?昨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参与起草《实施办法》的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苏荆,请她结合有关条款进行解读。
看了我们的解读,期望您会发现:骑着有“户口”的电动自行车上路会更踏实;开私家车出门遇到“撞猴子”也不必怕他;孩子坐校车、全家坐长途车回老家安全更有保障了……
登记上牌需备三证明
《实施办法》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未经登记者,不得上道路行驶。
办理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将发给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苏荆介绍,目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许多群众的代步工具,仅武汉市目前就有约15万辆。电动自行车开始登记上牌后,相关的管理就要跟上,目前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争取早日出台。
将适当控制城区电动车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城区电动自行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采取控制措施,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苏荆着重强调了“适当”二字。她说,由于之前没有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的规模正在无限膨胀,但一些电动自行车存在动力过大、速度过快等安全隐患,采取控制措施是必然的。但“适当”就为管理留下了回旋空间,且控制也不是政府单方面说了算,上要获得省政府批准,下要听取公众意见。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