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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国标GB17761修订批准后对产业的影响

  2012-04-21 阅读:223

一、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修订第二次报批后情况简述

从2002年7月电动自行车国冢标准的修订立项算起,经修订起草、征求意见、审定,到2003年6月第一次报批后,收到部分生产企业的异议:再经过论证、修改、审定,到2005年1 2月第二次报批后,应国家标委会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对标准修订报批稿中的“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等技术安全性能指标的测试、验证等,至今已历时五年半。期间,围绕“最高车速”、“整车质量”, 等争议焦点,标准条款内容的制定, 经历了反反复复的论证、审议和修改。

为早日结束电动车消费市场不规范的无序竞争和质量监管真空的混乱状况,引导并促进电动车产业尽快步入规范、健康的发展道路。国家对电动车问题的重视和管理力度已逐步加大。现在这个国标修订案正等待国标管理部门的最终审批意见,但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将在近期批准出台已无悬念。

二、新国标批准颁布后对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影响国家标;隹GBl 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工作从2007年7月计划下达到现在等待第二次报批稿批复,已历时五年半,修订时间之长令人感叹。究其原因是业内部分企业和个别地区为了眼前和局部利益,想方设法要把非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纳入到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范畴,享受非机动车的待遇,从而达到其扩大市场,扩大销售量之目的。但交管部门有意见,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和“整车质量(重量)”标准的问题,一直是生产企业和交管部门分歧较大的争议焦点。那么,对电动自行车老国标GBl 7761—1 999到底修订了哪些技术内容呢7新老国标之间有着何种区别7目前的国标修订报批稿与老国标相比又有那些重大的技术变化7新国标一旦批准颁布将给我们电动自行车产业带来什么影响?这些,都是我们电动自行车行业十分关心的问题。早日了解新老国标之问的技术内容的变化,对电动自行车企业提前作好按新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准备工作和规避、减少盲目开发新品的风险,尽早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新国标颁布实施后的影响确实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把GB 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修订的最终报批稿与1 999年颁布的老国标的主要技术差异作个简单介绍,并与大家一起来认识和讨论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条款内容相比于老国标已发生的技术变化及其对企业带来的影Ⅱ向。

1、国标修订报批稿标准条款的性质与老国标的区别及其影响我国标准化法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性质区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GB 1 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是属于条文强制形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国标修订报批稿中标准条款的性质与老国标相比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新、老国标分别在各自的前言中对标准条款的性质作出了这样的描述:

——GB 1 7761—20××(新国标报批稿):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5.1.5续行里程、5.1 7百公里电耗、5.1.10欠压保护功能、5。3.1整车装配总体要求、5.3.2前后轮辋径向、端面圆跳动量:5.3.3前后轮辋与前叉、车架平、立叉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5.3.4前后轮中心面相对偏差,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GB 17761—1999(老国标):本标;隹技术要求中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的强度为强制性条款,其余均为推荐性条款。

新国标报批稿设置的技术要求条款(也即型式检验项目)共有32项,其中强制性执行项目有25项,其余7项为推荐性执行项目:

老国标设置的技术要求条款 (也即型式检验项目)共有34项,其中强制性执行项目仅有3项,其余31项均为推荐性执行项目。

可以看出,新国标报批稿已将涉及安全、强度的一些整车性能要求和零部件要求均修订调整为强制性条款。相比于老国标,新国标的强制性条款已大为增加,标准性质的强制性程度已有极大提高。这将直接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在现有产品的制造和新产品的开发定位等方面带来影响:对那些组装型企业则必须考虑零配件的选择如何才能符合新国标的规定:特别是对生产原来就已“超标”的轻摩化产品的企业造成的影响更大。

2、国标修订报批稿与老国标相比的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及其影响众所周知,标准的规范性要素(包括一般要素和技术要素)是“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必须遵守的要素”。新国标给出的规范性要素的全部内容有:“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 产品分类、5技术要求、6试验方法、7检验规则以及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其中第1、2章的条款内容是规范性一般要素:第3、4、5、6、7章包括附录A的条款内容是规范性技术要素。

规范性技术要素是标准的核心部分,给出了新国标的主要技术内容。新国标报批稿的修订重点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条款的设置原则,始终针对着电动自行车的车重、车速、电动机功率、可骑行性和限制摩托化。

GB 1 7761—20××(新国标报批稿)与GB 1 7761—1 999(老国标)相比规范性技术要素的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1) 新增加的技术要求条款有三项: ——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的防水性能喷淋试验要求(见报批稿的5.1。12):

用以确保电动自行车在雨天骑行时不丧失其电动或电助动的骑行功能和安全。】

——增加了对电动自行车驱动系统静负荷的强度要求(见报批稿的5.2.2):

【按GB 3565—2005中29。1规定的方法,试验应在车架、脚蹬、传动系统、后轮部件包括变速装置等的组合件上进行。】一一根据电动自行车系自行车延伸产品的特性,增加了车架部分装饰件的宽度限制尺寸(见报批稿的5.2。1 0):【本条为抑制车身过大,也是为了防止摩托化,因而对装饰件予以限制为宽度不大于300mm。】(2)修改或以增加要求替代老国标相应的技术要求条款主要有:——在原有“电动自行车”术语和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自行车”、“行程”  “续行里程”三个术语和定义(见报批稿的3和GBl 7761—1 999的3):【本条款规定除了符合GB3565—2005之外,列出的四个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强调电动自行车是一种能实现人力骑行并具有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其中增加的“续行里程”的定义,  专适用于电动自行车。】

 ——根据实际生产和产品发展,在已有七种车轮直径系列的基础上,修改增加了71 0mm、6 8 5 m m、3 5 5 m m、3 04 m m、254mm五种轮径系列(见报批稿的4.2和GB 1 7761—1999的4.2):

【电动自行车作为自行车的一种延伸产品,因此车架型式和车轮直径均采用来自自行车的系列。修订后的电动自行车轮径系列,从最小轮径254 mm(1 O”)到最大轮径71 0 mm(28”)囊括自行车的所有车轮直径。其中685rTlm(27”)轮径专用于智能型电动自行车,510mm(20一)以下为小轮径,已见之于折叠式车辆等的应用。】

——根据电动自行车增加主要结构件的强度和新型配件的应用,将整车质量(重量)适当予以增加(见报批稿的5.1.3和GB 1 7761—1 999的5 1.2):

【理由:根据电动自行车发展的现况,考虑到铅酸蓄电池已可安全地用到48V,整体式轮辐轮辋的应用,加强型车架和前叉的管壁增厚,以及普遍装有避震机构和强力车闸等,这些都是使整车重量增加的因素。因此最终修订审定结论同意将整车质量(重量)适当提高到48kg。

由于仍在遵照国家标委会要求再一次组织对公安交通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测试验证,此条款内容尚存在着不确定性。无疑将给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开发产品的定位造成很大的影响,望予以关注。】

——以测量电动自行车的一些传动系统设计尺寸的方法替代脚踏骑行能力的路试法:(见报批稿的5.1.4和GB 1 7761—1 999的5.1.3):【注:考虑到消除由试验人员人力骑行试验的结果,可能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现修改为以具体的设计参数来判定受试电动自行车的可骑行性,并且试验方法的改进也减轻了试验人员的劳动强度。同时,对两曲柄外侧面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220 rnm的传动系统设计参数作出限定,也有助于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能力。这~条款对生产“豪华款”轻摩化电动自行车的企业有影Ⅱ向,望能重视。】

——对过流保护功能增加了防失控要求(见报批稿的5.1 9和GB 1 7761—1 999的5.2.8.6):

【主要考虑电动骑行时一旦发生意外能确保电控回路迅速断路,防止骑行失控。】

——根据电动自行车大多采用女式车架结构形式的特点,修改提高了对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的考核(见报批稿的5.2.1.1和GB1 7761—1 999的5.2.2。2):【老国标对男、女车架/前叉组合件的振动试验分别规定为7万次和1 0万次,新国标报批稿已修改为男、女车架一律作1 O万次振动试验。有关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的试验方法涉及的载荷、振动频率、加振处的加速度等,应遵照《QB 1 880-93自行车车架》的规定。电动机和蓄电池安装在车架上的电动自行车,则应包含这两个部件进行试验。】

一一对电器装置增加了“控制电路中不允许装有限速器”的要求(见报批稿的5.2.9和GB1 7761—1999的5.2。8.1):

【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器控制电路中安装限速器,主要是为在产品设计时就确保能够真正符合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规定,同时也可以防止一些生产企业在车速上弄虚作假。以往由于老国标没有对是否可以安装限速器作出规定,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限速器的情况比比皆是。许多销售商还依此作为一个“卖点”。拆除限速器后在非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的后果,不仅给交通管理带来混乱还给消费者的骑行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但新国标批准实施后,本条款作为强制性项目,需引起特别重视。】一一以整车耐振性试验替代100km道路行驶试验(见报批稿的5.3.5和GB 1 7761—1 999的5.5):【注:试验方法更为科学、合理】——修改并取消了检验规则一章中的型式检验综合评判方法(见报批稿的7和GB 1 7761—1999的7 5):【标准一经制定,所有的技术要求标准条款都应得到执行,新国标报批稿不再象老国标一样分否决项、重要项和一般项,并规定所有的32项检验项目每一个项目都必须达到标准条款要求。各企业的生  产、技术和检验部门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本章检验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严格执行,才能保证出厂产品达到新国标的各项要求。】   ~一对制动性能安全要求的干、湿态制动距离和试验方法已按GB3565—2005最新版规定的方法进行了更改(见报批稿的5.1.2和GB 17761—1999的5l 211):

【例如,老国标规定的制动距离:干态不大于4 m、湿态不大于1 5 m:现在分别按“用两个车闸和单用后闸”二种情况进行:干态不大于4m和9m;湿态不大于9 m和1 9 m。】

(3)取消了~些已无必要加以限制的技术要求条款有七项。根据电动自行车无骑行噪声污染、已普遍采用胶质铅酸蓄电池等特点和电动自行车的实际使用情况取消了老国标GB 1 7761—1999的最大骑行噪声的要求(5.1.5)、蓄电池密封性(5.2.8.3)、整车外观要求(5.4)、把立管力矩(5.2.3.2)、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5.2.3.4)、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5.2。3.5)和车轮夹紧力(5.2.4.2)共七项技术条款。

3、新国标被法律法规引用后 (对行业的影响将具有行政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这是对两种性质标;隹的实施要求作出的规定。同时,国家在“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指出: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见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三日第1 2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新国标批;隹颁布后,自正式实施执行之日起将代替原来的GBl 7761—1 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由于新国标是属于条文强制形式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其推荐性条款在没有被法律法规引用之前是推荐性的,不自愿采用也不属于违法或违规,理解上没问题。但这里要提请注意的是:

a)任何标准(不管其是否属于推荐性或是否包含推荐性条款)只要你明示采用了该标准而又未说明不采用那些推荐性条款,那么该准的所有条款你都必须执行:b)推荐性标准或包含推荐性条款的标准在被法律法规引用之后,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该标准的所有条款就成为强制执行的标准了。例如,《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标准应符合GB 1 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且并未说明不采用那些推荐性条款。那么在实行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这一法规的范围内,该标;隹的所有条款就成为了强制性执行的标准。只是因为(当时制定标准时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老国标GB 17761—1999在检验规则中分别对否决项、重要项、一般项作出的型式检验综合判定方法的规定,才会出现个别推荐性条款要求(如整车质量等非否决项目)超标时仍可综合判定产品为合格的情况。

以前业内那种既然推荐性标准允许自愿采用,那么产品只要达到强制性条款的要求,推荐性条款的要求不达到的产品照样是合格品的说法,,实则上是对国家标准化法认识上的一种误解。

【老国标7.5.3.2规定,型式检验的结果符合下列各条,则判为合格:

a)否决项目(三项)应有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

b)重要项目(十八项)应有十五项以上包括十五项达到本标准要求:

c)一般项目(十三项)应有九项以上包括九项达到本标准要求。】

现在的国标修订报批稿已取消了检验规则一章中的型式检验综合评判方法;并规定所有检验项目无否决项、重要项和一般项之分,每一个项目都必须达到标准条款要求。这样也就更加谈不上在实行生产许可的法规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可以不执行推荐性标准条款的要求了。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已十分明确地规定,作为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这时候GBt 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中的这三项技术指标,不管其在标准中是否属于推荐性条款,在“上道路行驶”的法律限定范围内,就是必须强制执行的要求。

三、结束言    费品市场中的一个新亮点,仍在不  性,以及国家发改委正在组织制订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至今, 我国自行车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随着近十年电动自行车产业化发展的快速成长,产业生产的逐步集中和产品技术水平的显著提升,今天的电动车自行车产业,已开始呈现出迈向成熟期的态势。尽管因电动  自行车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无序竞争产生了许多问题,/,A~zJI发了社会各界对其“身份”、  “标准”的种种争议和不少地区“禁电令”的重重封杀,但深受广大老百姓欢迎的轻便快捷、省力舒适、经济实用、节能环保的电动自行车,作为我国耐用消费品市场中的一个新亮点,仍在不断释放着其独有的生机与潜力。电动车分类国家标准的正式出台,将会使得我行业现有的2000多家电动自行车产品制造企业面临行业大转折的洗牌、分化、变革、重组的考验和新一轮大发展机遇的挑战。一些致力于长远发展和务实的企业将进入良性循环:而一些不具备必要实力、不规范运作的企业将会被淘汰出电动自行车行业。

电动车问题(包括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等)不仅关系着行业的发展,还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各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随着国家对电动车产业的不断重视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其管理逐步趋于理性,以及国家发改委正在组织制订新的电动车分类国家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将结束电动车消费市场存在的电动自行车“轻摩化”和“无标”电动摩托车泛滥的无序竞争和监管失控的混乱状态。电动自行车产业将迎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发展的转折点。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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